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