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