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镇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