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镇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