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