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矿山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