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