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当按期归还。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绿地。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