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当按期归还。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绿地。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