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山水文化特色,建设以林荫路为主的,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