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山水文化特色,建设以林荫路为主的,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