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鼓励闲置土地和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临时绿化,满足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