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