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利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