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