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
(二)开办文化客栈、民宿;
(三)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