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景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景区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景区资源评价;(二)景区安全评价;(三)资源环境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四)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五)禁止开发、建设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范围;(六)景区的最大承载量;(七)其他有关规划。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