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景区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景区资源评价;

(二)景区安全评价;

(三)资源环境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禁止开发、建设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范围;

(六)景区的最大承载量;

(七)其他有关规划。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