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景区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景区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景区规划应当包含景区界线外合理区域,景区内外规划内容应当统筹安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