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景区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景区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景区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包含景区界线外合理区域,景区内外规划内容应当统筹安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