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景区应当根据最大承载量,规划、配备以下必要设施:

(一)供水、排水、供电设施;

(二)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

(三)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

(四)国际通用的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设施。

景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询投诉、医务救助等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性服务。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免费使用的厕所。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