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景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景区应当根据最大承载量,规划、配备以下必要设施:(一)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二)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三)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四)国际通用的游览标识、引导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设施。景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询投诉、医务救助等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性服务。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免费使用的厕所。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