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和范围第十二条有效除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执法范围之外,其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其他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二)执法频率高的;(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