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