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和范围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