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国家确定的其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