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可以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企业破产重组的;(三)企业因经营亏损、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