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企业破产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