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届满的;(二)企业破产的;(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