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可以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企业破产重组的;

(三)企业因经营亏损、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