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类别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