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类别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