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惩处种子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