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