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