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监督检查的,应当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