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