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

(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

(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引进新的物种;

(五)其他危害种质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