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以下行为:(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四)引进新的物种;(五)其他危害种质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