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本市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