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监督平台,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举报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