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监督平台,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举报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