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监督平台,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举报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