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监督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保障其正常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