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级年度效能目标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