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在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