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有效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合理制定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建设经营性煤炭堆场。在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堆放煤炭的煤炭经营者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