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参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

(二)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捐赠、资助或者设立基金会;

(四)参加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