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历史、文学、艺术、民俗、宗教、医药、技艺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以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组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评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经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初评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将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公示复审结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公示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