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