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真实性、传承性。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