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