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协调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就业;(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