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四)申请传承活动经费;(五)获得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