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电力、邮政、机场通勤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