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加强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在主次干路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引导绿色出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