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居住区内共有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停车位,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