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错时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错时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