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错时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错时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