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