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