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居住区内共有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停车位,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